巴山游击队纪念馆志愿者章程

  • 发布时间:2024-01-23 15:03:14   发布者: 南江博物馆   查看: 0次   来自: 南江博物馆
  •                   图片1.png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纪念馆建设,提升社会服务功能,弘扬志愿者精神,向志愿者提供实现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多元舞台,促进和谐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纪念馆吸收热爱文博事业,愿意在纪念馆为公众服务的人士为本馆志愿者。

    第三条  纪念馆志愿者委员会协助南江县博物馆管理志愿者,并为志愿者提供帮助与服务。志愿者委员会主要成员由1名专家顾问、1名主任委员、3名委员组成。

    第四条  纪念馆志愿者组织及个人均接受纪念馆志愿者委员会的管理以及公众服务部的指导。


    第二章  纪念馆志愿者的条件与招募

    第五条  纪念馆志愿者基本条件

    (一)、热心博物馆公益事业,具有良好文化素养,愿意无偿服务于社会。

    (二)、年龄在15—65岁,身心健康,乐观向上,善于交流,诚实守信,具有团队精神。

    (三)、每周至少服务一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80小时。

    (四)、能够自觉遵守纪念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南江县博物馆志愿者委员会制定的各项章程以及各类准则。

    第六条  纪念馆志愿者报名招募流程

    (一)、报名:志愿者常年接受报名,可到纪念馆现场报名或下载报名表发至邮箱1132206082@qq.com。

    (二)、面试:根据所填报岗位要求进行面试。

    (三)、笔试:面试通过者参加笔试,笔试内容包括文博知识及志愿者相关知识。

    (四)、培训:笔试通过者参加岗前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志愿者基本素养,博物馆基础理论知识,展厅知识等。

    (五)、考核:岗前培训后,按照各岗位要求进行考核。

    (六)、见习转正:考核通过者方可进入见习期,见习期时间为2周,服务时间不少于1小时;表现良好,服务时间达到要求者,可转正成为纪念馆正式志愿者。


    第三章 纪念馆志愿者的工作与管理


    第七条  纪念馆志愿工作者的工作期限一般为一年,时间从见习期之日起计算。工作优秀者经本人申请并获准后可延长,延长次数不限,志愿者依据本人意愿,亦可随时申请中断

               志愿工作。

    第八条  志愿工作者在通过8周的见习期后,配发《志愿工作者服务手册》,志愿者服务时须记录每次活动情况,并经过纪念馆的确认作为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纪念馆向志愿工作者发放工作证,志愿工作者工作时必须佩戴此证。

    第十条  志愿者的工作时间由志愿者本人根据自己所报时间上岗。

    第十一条  志愿者在从事服务期间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表现消极而影响工作者,本馆将其劝退出纪念馆志愿者组织;表现与志愿者

                工作身份不符、有损纪念馆形象者,本馆将予以辞退,被辞退者不得再度成为本馆志愿工作者。


    第四章 纪念馆志愿者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二条 纪念馆志愿者权利                                                

    (一)、免费使用纪念馆提供的业务书籍及学习资料。

    (二)、对纪念馆举办的讲座、教育活动,有优先参与权或一定程度的优惠。

    (三)、全天服务的志愿者可享受午餐补助。                                              

    第十三条  纪念馆志愿者义务

    (一)、履行服务承诺,按时按量服务。

    (二)、志愿者必须参加纪念馆志愿者委员会组织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

    (三)、指导、帮助观众正确操作展览辅助设施,维持展厅秩序,维护展品安全。

    (四)、热爱文博事业,具有无私奉献,不计回报,爱岗敬业,团结互助的精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纪念馆志愿者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